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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1章 魏清安冤案2

  但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,这种主观推测只会引起更加尖锐的矛盾。

   所以,他们必须寻找证据。

   案件发生在傍晚时分。

   受害人刘某正骑着自行车往家走,冷不防被一个同样骑自行车的陌生男子撞倒在地,自行车受损,两人争执起来。

   男子表示帮她修理自行车。

   恰在此时,过来一位外村人问路。

   待那人走远后,男子凶相毕露,将刘某拖至附近一间废弃的水泵房强奸。

   然后抢走了她的手表和手提包等物,骑上自行车逃之夭夭。

   时任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与王绳祖等人一起,先后两次来到案发地点实地察看。

   发现水泵房位于野外,是一间没有门窗、四面透风的破房子。

   赵文隆提出,重点查找罪犯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、所穿的大衣、皮鞋的下落、被抢手表的去向、魏清安有没有作案时间等事实。

   同时要查清魏清安是在什么样的情况和环境下供述的,是否存在刑讯逼供。

   调查组发现,在自行车、大衣、皮鞋、手表的来历和去向上,魏、田两人的供述差异较大。

   于是,调查组决定从本案的几个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。

   对魏清案和田玉修分别供述的物证下落逐一追查,以判断两人供述的真假。

   第一个物证:自行车。

   魏清安供述说,他当天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是从邻居李秀荣家借来的。

   后来又说是从另一个邻居魏田胥那里借来的。

   是魏田胥的亲戚放在他家的自行车。

   而自行车到底是什么牌子,魏清安表示记不得了。

   调查组找到了李秀荣和魏田胥,两人均证实,魏清安没有向他们借过自行车。

   以前的办案人员未向他们了解这一细节。

   调查组提审田玉修,他供述说,作案那天骑的是一辆“双喜牌”28型自行车。

   该车是他作案前不久从洛阳市郊区铁路护路队偷来的。

   当天强奸、抢劫刘某后,他骑着这辆车逃到附近的偃师县城,顺手丢弃在一个理发店的外墙边。

   理发店的员工向调查组证实,当时确实有一辆被丢弃的自行车,被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送到了公安局。

   调查组带着田玉修,在公安局院内的一大堆自行车中辨认。

   他当即认出了作案时使用的那辆“双喜牌”28型自行车。

   为了进一步确认田玉修口供的真实性。

   调查组将当初现场勘验提取的自行车车胎痕迹证据与该车花纹比较,二者完全一致。

   证明案发现场遗留的自行车痕迹就是田玉修所骑的这辆自行车。

   而魏清安关于此车的来历等口供系编造。

   第二个物证:手表。

   魏清安供述:他将刘某强奸后,又抢走了她佩戴的手表。

   然后将其卖到洛阳,至于卖给了什么人,已经记不清楚。

   田玉修的供述则非常详细。

   在实施强奸行为后,田玉修将刘某的手表抢走,一直戴在手上。

   田玉修乃吃喝嫖赌、杀人越货之徒,罪恶累累。

   他一路流窜到郑州,又去嫖娼。

   最后却没钱“买单”,被卖淫女扭送到郑州市大同路治保会,那块抢来的手表被治保会没收。

   调查组循线找到治保会工作人员,追查手表的下落。

   从治保会一路追到派出所,再到辖区公安分局,发现这里有很多收缴来的赃物手表。

   调查组带着受害人前往辨认。

   受害人刘某说,手表是几年前姐姐结婚时姐夫送给她的礼物。

   “广州”牌,曾到镇上一家修表店维修过。

   面对公安分局库房内历次办案收来的各种牌子的手表,刘某认出了她的“广州”牌手表。

   带着手表,调查组在刘某的引导下,找到了那家手表维修店。

   修表师傅拿过手表说,他有个习惯,凡是他维修过的手表,都要在手表后盖内部做一个三角形记号。

   师傅将手表后盖打开后,发现果然有个三角形记号。

   上述情节表明,魏清安供述查无实据,而田玉修所言完全真实。

   第三个物证:大衣。

   受害人刘某证实,当时强奸她的男子身穿大衣。

   魏清安的口供称,那天他去自家田里浇水。

   由于天气很冷,他从邻居魏镇豹那里借了一件大衣,作案时穿的就是那件大衣。

   调查组来到魏镇豹家里,证实这是一个虚假的供述,因为魏镇豹根本没有借给魏清安大衣。

   况且案发那天魏清安在帮邻居拉土盖房子,怎么会去自家田里浇水呢?

   这个细节表明,原办案人员是多么的轻率。

   否则,稍加核实就能发现问题。

   田本是洛阳偃师县人。

   平时住在巩县回郭镇柏玉村,与魏清安所在的干沟村相邻。

   有一天,他路过附近的一个村,两个农民正在打架,其中的许某将大衣脱下来,让田玉修给他拿着。

   就在两个农民打得不可开交时,品行卑劣的田玉修趁机带着大衣跑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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